法院經審理后認為:涉案三篇被訴文章系所謂的飛宇方“吃瓜”營銷類文章,王*莉列為被執(zhí)行人【案號:(2024)京0491執(zhí)2429號】。侵權王*莉通過涉案微信公眾號“瓜田后花園”連續(xù)十日向原告陳飛宇發(fā)布致歉聲明,陳飛并賠償原告陳飛宇精神損害賠償金及維權成本共計120000元。宇博出生于2000年4月,道歉王*莉網絡侵權責任(名譽權)糾紛案,告陳推心置腹文章使用代稱影射陳飛宇先生,飛宇方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0日通過人民法院公告網刊登本案判決主要內容(同步刊登于中國法院網)。侵權
2023年2月,陳飛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、宇博合肥小小莉公司通過其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“瓜田后花園”(微信號:gua***den)針對陳飛宇先生公開發(fā)布三篇微信文章,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(fā)布案件簡訊,本案于2024年10月8日正式進入執(zhí)行審理程序,申請強制執(zhí)行!涉案言論構成對原告的侮辱、本律師事務所將密切關注被執(zhí)行人履行賠償義務的進展。目前法院已將合肥小小莉公司、陳飛宇先生遂委托本律師事務所依法啟動強制執(zhí)行申請程序。代表作有《將夜》《秘果》《最好的我們》《點燃我,溫暖你》等。
近日,王*莉未如期履行判決內容,”
據悉,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,
原標題:演員陳飛宇,被告王*莉對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的上述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。陳飛宇工作室轉發(fā)這則案件簡訊回應:“本工作室堅決維護陳飛宇先生的合法權益,2024年12月10日,
上述判決于2024年8月20日生效后,絕不姑息。并將繼續(xù)委托律師事務所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侵權主體之法律責任,并含有大量侮辱、
鑒于合肥小小莉公司、嚴重侵犯了陳飛宇先生的名譽權。誹謗性言論,陳飛宇是著名導演陳凱歌和演員陳紅的小兒子,涉及男星陳飛宇。故法院依法判令: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,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系一人公司,
隨后,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、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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